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因嚴重違紀違法,被開除黨籍。在違紀情況的通報中,出現戴春寧“與他人通姦”的說法。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就此刊文指出,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規定,但在黨紀中有對通姦的懲戒規定,由此可見黨紀與國法的關係——黨紀嚴於國法,國法是每個公民必須遵守的,黨員和黨員幹部不同於普通群眾,不僅要遵守國法,更要遵守黨紀。
  黨紀是約束黨員和黨員幹部的黨內法規,與國家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區別。由於對黨員和黨員幹部的要求應當高於普通群眾,所以黨紀的約束力應當強於國法,“黨紀嚴於國法”說的就是這個意思。以通姦為例,通姦屬於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,一般情況下沒有達到違反法律和觸犯刑法,如果是普通群眾與人通姦,除受到社會輿論譴責外,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;如果是黨員和黨員幹部與人通姦,雖然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,但卻要受到黨紀處分,處分級別從警告、嚴重警告到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、開除黨籍不等。黨員、黨員幹部和普通群眾的社會角色不同,各自承擔的約束和責任有所不同,因同樣的違反道德行為,各自受到的懲處也不相同,這不是不公平,而是在更高層面上體現了更大的公平。
  黨紀嚴於國法,但黨紀處分與國法懲處屬於不同的性質,對兩者的區別應有正確認識。黨員和黨員幹部出了問題,按程序應當是先受黨紀處分,再看是否要追究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。值得註意的是,現實中,有人利用這種程序上的“便利”,對黨員和黨員幹部予以黨紀處分,造成已經對其“嚴肅處理”的印象,然後就此止步,不了了之。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,近年來各地屢屢曝出官員利用職權讓子女、親戚“吃空餉”的醜聞,結果大都是官員受到黨內警告、嚴重警告等黨紀處分。其實“吃空餉”無異於騙取、侵吞國家資金,已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,而是涉嫌犯罪,涉事黨員幹部首先自當受到黨紀處分,接下來還應當受到國法懲處,被追究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,但他們往往只是受到黨紀處分就了事,如此“以黨紀抵國法”是十分錯誤的。
  黨紀嚴於國法,黨紀處分不能代替國法懲處,這個原則正在成為一種廣泛的社會共識。上個月,江西撫州市南城縣常務副縣長曹志剛、縣紀委副書記席新國等5名官員參與賭博被查處。最初,撫州市紀委發佈消息稱,曹志剛等5名官員分別受到黨內警告、嚴重警告和免職處分(免職屬於行政處分,性質類似於黨紀處分,不同於法律處罰),同時參賭的3名社會人員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。同是參與賭博,黨員幹部只是受到黨紀政紀處分,社會人員則要受法律懲處,兩者“待遇”如此不同,引來巨大的輿論質疑。兩天之後,撫州市紀委再次發佈消息,稱“曹志剛等5名幹部也已經被移送公安機關”。不難推知,正是迫於社會輿論的壓力,當地紀委才採取補救措施,糾正了以黨紀處分“抵”國法懲處的錯誤做法。
  黨員和黨員幹部出了問題,該受黨紀處分就要受黨紀處分,該受國法懲處就要受國法懲處,該兩者同時領受的就要同時領受,不能有絲毫含糊,不能有比價抵扣。只有這樣,才能體現黨紀嚴於國法的要求,體現黨員和黨員幹部相對普通群眾的先進性。周常武(北京編輯)  (原標題:黨紀嚴於國法,黨紀不可“抵”國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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